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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电能质量标准

本文主要介绍电能质量的具体指标。

1.电网频率我国电力系统的标称频率为50Hz,GB/T15945-1995《电能质量一电力系统频率允许偏差》中规定:电力系统正常频率偏差允许值为±0.2Hz,当系统容量较小时,偏差值可放宽到±0.5Hz,标准中没有说明系统容量大小的界限。在《全国供用电规则》中规定"供电局供电频率的允许偏差: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为±0.2HZ;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为±0.5HZ。实际运行中,从全国各大电力系统运行看都保持在不大于±0.1HZ范围内。

2.电压偏差GBl2325-90《电能质量一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中规定:35kV及以上供电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电压的10%;1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土7%;220V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 7%~10%。

标准中供电电压为供电部门与用户产权分界处的电压或由供用电协议所规定的电能计量点的电压。

确定允许电压偏差是一个综合的技术经济问题,允许的电压偏差小,有利于用电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但为此要在电网中增添更多的无功电源和调压设备,需要更多的投入。反过来如果扩大用电设备对电压的适应范围,提高设备在这方面的性能,往往也要增加设备投资。综合国外标准和我国国情制定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的国家标准,能满足绝大部分用电设备的运行要求。

3.三相电压不平衡GB/T15543-1995《电能质量一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中规定:电力系统公共连接点正常电压不平衡度允许值为2%,短时不得超过4%。标准还规定对每个用户电压不平衡度的一般限值为1.3%。

但是国标规定的三相电压不平衡度的允许值及计算、测量和取值方法只适用于电力系统正常运行方式下在电网公共连接点由负序分量引起的电压不平衡。因此故障方式引起的不平衡(例如单相接地、两相短路故障等)和零序分量引起的不平衡均不在考虑之列。由于电网中较严重的不平衡往往是由于单相或三相不平衡负荷所引起的,因此标准衡量点选在电网的公共连接点,以便在保证其它用户正常用电的基础上,给干扰源用户以最大的限值。值得注意的是国标在确定三相电压不平衡度指标时用95%概率作为衡量值。也就是说,标准中规定的"正常电压不平衡度允许值2%"是在测量时间95%内的限值,而剩余5%时间可以超过2%,过大的"非正常值"时间虽短,也会对电网和用电设备造成有害的干扰,特别是对有负序起动元件的快速动作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容易引起误动。因此标准中对最大的允许值作了"不得大于4%的规定。

4.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93《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中规定:6~220kV各级公用电网电压(相电压)总谐波畸变率是0.38kV为5.0%,6~10kV为4.0%,35~66kV为3.0%,110kV为2.0%;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允许值应保证各级电网谐波电压在限值范围内,所以国标规定各级电网谐波源产生的电压总谐波畸变率是:0.38kV为2.6%,6~10kV为2.2%,35~66kV为1.9%,110kV为1.5%。对220kV电网及其供电的电力用户参照本标准110kV执行。

5.波动和闪变GBl2326--如《电能质量一电压允许波动和闪变》中规定:在公共供电点的电压波动允许值:10kV及以下为2.5,35~110kV为2%,220kV及以上为1.6%。

电压闪变值主要是表征人眼对灯闪主观感觉的参数。国标推荐的闪变干扰的允许值,对照明要求较高的白炽灯负荷为0.4%,对一般性照明负荷为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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