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和科研院所回归本位,提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基础研究能力,是促进我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前提。先“归位”,后“连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很大程度上是高校和科研院所高质量科学研究的“溢出”,没有大量高质量的科学研究成果,就会使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为无源之水。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都表明,大学的功能首先是通过教育提升人力资本和通过基础研究推进知识前沿,其次才是通过科技成果转化直接服务于企业应用技术的发展。事实上,由于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设计的不尽合理和政策实施过程中的走样,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对大学科研人员形成的“过度商业化激励”已经初露端倪。
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形成和完善科技成果市场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根本。有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二是知识产权的实际保护问题。目前我国的政策主要侧重于第一个方面的问题,并重点保护科研人员和所在高校对知识产权进行商业化的权力。但事实上,我国高校在获得知识产权方面的能力并不弱。一个间接的证据是,据统计,目前美国大学专利占其全部专利的比重约为2.0%,而我国高校发明专利占全部有效发明专利的比重则高达20%左右,即便是实用新型专利,高校的比重都达到了4.3%。知识产权方面制约高校和企业之间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因素是知识产权保护不力问题。由于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所以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更倾向于自己设立公司进行转化,而不是通过技术市场转让给更具商业化能力的企业进行转化。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和技术市场发育滞后严重制约了“企业为主导”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创新体系的完善。
在完善制度框架、特别是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评价机制的前提下,充分授权,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多元化探索是繁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保障。目前我国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基本上还是国家层面的统一规定,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知识产权权力归属、科研人员创业等方面都实施统一的标准。如何既激励科研人员将高质量的研究成果通过创业活动转移转化出去,同时又不影响高校自身的学术研究环境,是因学科、学校定位、更主要地,教授自身的学术能力等因素综合决定的。如果高校或科研院所不能“一事一议”地决定科研人员的转移转化方式,就很容易导致高校和院所一刀切的处理方式,最终扼杀了科研人员正当的创业需求。
不合理的国有资产使用处置管理办法已经成为制约科技成果转移转移的主要障碍,亟待改革。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去年10月实施,这项新规赋予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各方面的权利,但并没有解除高校老师的顾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实际上是将科研成果的处置权力下放了。但仍然涉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建议制订《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下放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国有资产管理备案权限到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转化中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使检查监督权力,对相关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进行抽查、规范。
文章来源:中国工业新闻网